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本区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二OO七年九月三十日 宝府〔2007〕6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促进本区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促进本区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促进我区服务业发展,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2005〕10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宝山区服务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特提出促进本区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在本区并纳税属地的服务业企业。
二、重点对象
1、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全市、长三角及国内外有辐射作用的功能性项目;引进国内外大企业的地区总部、研发中心等具有产业引领作用的项目。
2、新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服务业商务楼宇,且入驻企业税收属地率达到50%及以上,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服务业载体的投资主体或管理机构。
3、落户我区的国内外从事信息技术等各类专业服务业的著名品牌企业;引进与我区重点发展产业相适应、具有较大社会和行业影响力的国家级、市级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
三、专项资金
设立宝山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总额每年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与本区服务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相配套,按年度滚动使用。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和贴息方式,主要用于国家、市引导资金的配套,以及宝山区亟需培育发展的服务业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和新兴行业的资助和补贴。具体用于以下方面:
1、获国家、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区专项资金按1:1的比例安排资金配套,支持方式及额度与国家、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方式相对应;其他获得资助的项目,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20%,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对建设为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或全社会同行业服务的公共技术平台的,其项目建设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20%,金额不超过150万元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