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在县(区)范围内的江河、湖泊、滩涂和精养鱼塘等渔业水域进行养殖生产的,由养殖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交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发给养殖使用证。
|
A8
| 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
|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一条 本市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许可证制度。 实施总量控制前已有的排污单位,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未超过核定排放总量指标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放许可证);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超过核定排放总量指标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在限期治理期间,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临时排放许可证(以下简称临时排放许可证)。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期满,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达到核定排放总量指标的,换发排放许可证。
| 宝山区环境保护局
|
A9
|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 宝山区文物管理委员会
|
A10
| 设置、撤销渡口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 宝山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
A11
| 森林防火期内林区野外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 宝山区农业委员会
|
A12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许可
|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宝山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
A13
| 清真食品供应点的设置
|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清真食品网点、基本供应点的规划,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设置清真食品供应点;在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相对集中的地区、交通枢纽和商业中心地段,应当设置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
| 宝山区经济委员会、 宝山区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
|
A14
| 县(区)属的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建房用地的审批
| 《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国营农场、国营林场、国营牧场、国营渔场职工申请建房用地的,由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在30日内按规定审批。
| 宝山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
A15
| 非标准时段集会、游行的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四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六时至晚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除外
| 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
|
A16
| 填没征用精养鱼塘等渔业水域的许可
|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第十三条 填没属市管商品鱼生产基地的精养鱼塘,须经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填没其他精养鱼塘等渔业水域,须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按规定支付有关费用后,方得进行。
征用属市管商品鱼生产基地的精养鱼塘,须经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征用其他精养鱼塘等渔业水域,须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
| 宝山区农业委员会
|
A17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的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本法施行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将海域使用权确定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用于养殖生产。
| 宝山区水务局
|
A18
| 有偿置换其他建设用地进行开发的批准
|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九条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水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制定本区(县)内空闲地、废弃地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的土地整理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 宝山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
A19
| 暂停排水的批准
|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抢修排水设施或者特殊维护作业时,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向沿线排水户通告暂停排水时间,并且尽快恢复正常排水。对生产、生活环境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大范围暂停排水,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且发布通告。
| 宝山区水务局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