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三合一”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已取得营业执照,经整改仍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七)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1、严格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B588-2005)对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实施市场准入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和现场产品性能检测等现场检查,判定消防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2、对通过现场检查难以确定消防产品质量的,要及时按照有关要求,对现场样品实施封样并送相应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判定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3、对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一律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擅自降低技术标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偷工减料进行安装、维修的,一律无条件改正;对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构成火灾隐患的,一律限期改正,责令更换为合格的消防产品。
4、对在销售和使用领域发现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追根溯源,依法追查生产者的责任。对非法生产假冒消防产品的生产者,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对持证造假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没收假冒伪劣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上报有关部门撤销其有关证书,停用认证、认可标志。
(八)排查“群租”场所的火灾隐患。
1、对居民住宅内由于“群租”产生的火灾隐患,要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缔。
2、其它违章建、构筑物、闲置厂房、库房由于“群租”产生的火灾隐患,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九)排查整治违章搭建的建、构筑物的火灾隐患。
对未经房地、规划、建委、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同意搭建的建、构筑物,不符合消防法律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
(十)排查整治非法食品、药品加工点的火灾隐患。
对未经规划、工商、消防、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审核验收同意生产的非法食品、药品加工点,要责令立即停止,并予以取缔。
三、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