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在编制支出预算时,还应按照《
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依据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七条 镇卫生服务中心的收支预算,按照内容和相应审批程序通过后,形成的年度预算,由区财政和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各镇财政所具体组织实施,并将收支预算额度(要分别注明公共卫生经费、经常性经费、专项经费的额度及明细)及时下达到各有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十八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减少收入或因收入增长相应增加支出等,可对收支预算进行调整。按财政部门布置申请调整步骤进行,调整审批手续与年初相同,未经批准,不予调整。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下达的预算支出指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项目、标准和范围,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具体情况执行。
第二十条 涉及专控商品和政府采购的,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控购和政府采购手续。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区卫生局会同区财政局建立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部门预算管理相适应的考核评价体系,根据各镇卫生服务中心的工作绩效,确定运行成本及可分配奖金总量。
第二十二条 区卫生部门应会同镇政府定期对镇卫生服务中心经济运行情况进行审核,对突破预算支出的单位,区分不同情况,统筹考虑,综合平衡,对合理的超支部分(包括工作量大幅上升和政策性减收因素)予以补偿。对完成预定工作目标,在预算额度内有效控制成本减少浪费的,节余资金单位留用,主要用于社区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三条 因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专业性强、要求高,为保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各镇卫生服务中心预算应报区卫生局审核后将意见反馈各镇政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核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年度预算。预算具体执行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项收支应由社区卫生服务事务中心按规定进行考评后将结果反馈镇财政所,再由镇财政所按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办理资金拨付。
第二十四条 区社区卫生服务事务中心应建立财务管理考评制度。要根据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入上缴和其他业务考核的内容实行量化考评,将考评结果反馈镇财政所,镇财政所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监管,并兑现各项经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