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包括乡村医生)培训费及教育费用(按上岗培训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
4、离退休人员补助费:按区政府统一规定的离退休人员各项待遇标准予以全额补助。
5、房屋、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设备的购置、维修、更新所需经费。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业务所需的房屋、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设备的购置等项目支出,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区域卫生规划等情况,经论证列入财政预算计划。
除以上房屋、基础设施、设备所需建设、购置经费外,财政补助还必须保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屋、设施、设备的日常修缮和维护经费。
6、对政策性减收费用进行补助。
第十六条 支出预算编制。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对企事业单位补贴、基本建设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各项支出。
(一)工资福利支出。以卫生局核定的实有人员编制,单位新增人员经批准后经费作相应调整。具体包括:
1、基本工资。按政策规定的工资标准编制。
2、津贴补贴。按政策规定的津贴补贴标准编制。
3、社会保险缴费。按国家法定缴费基数和比例编制。
4、奖金。按照区人事局、财政局和区卫生局核定奖金总量编制(核定办法另行制定)。
5、其他工资福利支出。按政策规定编制。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
1、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劳务费、就业补助费、物业管理费、一般日常维修等支出,根据上年单位服务量支出情况和本年度物价趋势和本年度预计工作量编制预算。
2、租赁费(包括办公、业务、宿舍用房,专用通讯网以及专用设备租赁费用)按租赁协议实际支出数预算。
3、药品费支出。根据本年药品收入及药品加成率水平编制预算。
4、专用材料支出。根据上年专用材料支出情况和本年度物价趋势、医疗服务项目的变化和本年度预计工作量编制预算。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1、离、退休费用按区财政统一标准预算。
2、退职费、抚恤金、生活补贴按实际发生数预算。
3、住房公积金按社会保障费基数及法定比例预算。
4、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按区财政规定预算。
(四)基本建设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
各单位提出基本建设、信息化建设和设备修、购计划申请后,由区卫生局根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以及单位的服务需求,对各单位的建设和修、购项目以及经费预算额度进行审核后提交发改委、信息委、财政等部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