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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社区卫生收支两条线预算管理办法》、《宝山区镇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支两条线预算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镇财政资金的拨付,在每月 3 日前(节假日顺延)根据经审核的部门预算,以及各单位收入上缴情况,按12个月的平均数将当月经常性支出划入各单位“支出”户。项目支出经申报、审核、批准后,按有关规定进行核拨。单位因特殊情况急需用款,需经审批后按特事特办的原则处理。

第三章 收支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落实“六位一体”综合卫生服务功能,在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的前提下,加强核算,减少浪费,降低成本,提高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根据部门预算的要求,合理界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出范围(包括医疗支出和药品支出、固定资产维护和小型修购项目、其他支出等),并会同卫生部门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特点,确定支出补偿的项目及标准,使社区卫生服务得到合理、必需的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 镇卫生服务中心按规定编制收支预算,在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下年度收支预算和编制说明,报送宝山区社区卫生服务事务中心和镇财政所。宝山区社区卫生服务事务中心在对各镇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数据汇总后报区卫生局,经区卫生局和区医保办审核修改后将审核意见反馈各镇人民政府,由各镇政府核定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收入预算编制。收入包括业务收入和财政补助收入。
  (一)业务收入的编制。业务收入预算应在本单位上年业务收入实绩的基础上,根据核定的收费水平,以及医疗服务项目的变化、就医需求的增长率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予以确定。
  (二)业务收入中医保收入的编制。业务收入中医保预付收入预算应根据医保部门下达的额度确定。
  (三)财政补助收入的编制。镇财政应确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工作必需经费。具体补助项目如下:
  1、公共卫生经费:2007年每万户籍人口50万元,每万外来常住人口25万元。以后年度按区财政规定的标准予以补贴。
  除一般预防经费外,镇政府应确保当地重大传染病和其他重点预防对象所必要的重点预防经费。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的社会保障费:即养老金、公积金、医保金、失业保障金、生育保险金、伤残保险金、公务员医疗保险金等,按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实行补助(村卫生室工作人员社会保障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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