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根据《关于全面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宝府[2004]105号)文件精神,各镇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资产属镇人民政府所有,其财政管理体系列入镇人民政府预决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和人员编制由卫生局负责。为此,各镇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收支两条线预算管理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第三条 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资金统筹,综合预算;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预算管理原则。
第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收支预算应真实反映其全部收支状况。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业务收入(包括医保收入)及其他收入;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对企事业单位补贴、基本建设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各项支出,并实行收支预算平衡。
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收入及其他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业务收入是指在开展医疗服务中按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标准所取得的收入;其它收入主要包括获得的各类捐赠收入、国有资产租赁收入、银行利息等。
第六条 本区各镇政府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镇卫生服务中心)的预算收支管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账户、资金管理
第七条 各镇卫生服务中心收支由镇财政所按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办理资金的收缴和拨付。
第八条 镇卫生服务中心由镇财政所按核定的年度预算及宝山区社区卫生服务事务中心考评结果拨款(月度按预算预拨,半年度一次考评清算)。
第九条 镇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一个专业银行设立两个账户,即:一个为收入账户,本账户只用于核算单位应上缴的收支两条线收入,不得发生任何支出。另一个为单位基本账户,本帐户用于核算单位经核定的各项支出以及各种往来款项。
镇卫生服务中心在银行开设上述两个账户前,经镇财政所初审,然后报区卫生局和区财政局审核和批复。按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党团、工会、食堂、基本建设等可设立专用账户,其余的银行账户一概予以取消。
第十条 各镇卫生服务中心必须于每月8日前将“收入账户”中的上月收入全额解缴镇财政所。为方便结算解缴金额以万元为起点,不满万元的暂留在“收入账户”内待下月一并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