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基本建设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
各单位提出基本建设、信息化建设和设备修、购计划申请后,由区卫生局根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以及单位的服务需求,对各单位的建设和修、购项目以及经费预算额度进行审核后提交发改委、信息委、财政等部门核定。
单位在编制支出预算时,还应按照《
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依据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六条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收支预算,按照内容和相应审批程序通过后,形成的年度预算,由区财政和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宝山区社区卫生服务事务中心结算审核科和各镇财政所具体组织实施,并将收支预算总额及时下达到各有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十七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减少收入或因收入增长相应增加支出等,可对收支预算进行调整。按财政部门布置申请调整步骤进行,调整审批手续与年初相同,未经批准,不予调整。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下达的预算支出指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项目、标准和范围,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具体情况执行。
第十九条 涉及专控商品和政府采购的,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控购和政府采购手续。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区卫生局会同区财政局建立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部门预算管理相适应的新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评价体系,根据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工作绩效,确定运行成本及可分配奖金总量。
第二十一条 区卫生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济运行情况进行审核,对突破预算支出的单位,区分不同情况,统筹考虑,综合平衡,对合理的超支部分(包括工作量大幅上升和政策性减收因素)予以补偿。对完成预定工作目标,在预算额度内有效控制成本减少浪费的,节余资金单位留用,主要用于社区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 区、镇两级政府要逐年加大对卫生投入,卫生经费的增长应不低于财政经常性支出增长水平。
按照两级政府两级管理和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财政管理体制对各镇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财政补助由各镇人民政府承担。各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区财政统一的补助项目和标准确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业务所需的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