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收入预算编制。收入包括业务收入和财政补助收入。
(一)业务收入的编制。业务收入预算应在本单位上年业务收入实绩的基础上,根据核定的收费水平,以及医疗服务项目的变化、就医需求的增长率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予以确定。
(二)业务收入中医保收入的编制。业务收入中医保预付收入预算应根据医保部门下达的额度确定。
(三)财政补助收入的编制。区、镇两级财政应确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工作必需的社区预防保健经费、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障费及培训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维修、基本设备的购置、更新等专项经费的需求。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支出预算编制。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对企事业单位补贴、基本建设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各项支出。
(一)工资福利支出。以编制内实有人员编制,单位新增人员经批准后经费作相应调整,同时减少非在编人员经费。具体包括:
1、基本工资。按编制内实有人数和政策规定的工资标准编制。
2、津贴补贴。按编制内实有人数和政策规定的津贴补贴标准编制。
3、社会保险缴费。按2006年实际缴费基数编制。以后由于人员变动、个人增资;以及核定的奖金增量等因素所需调整社会保险缴费的支出数,需经财政和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后确认。
4、奖金。按照区人事局、财政局和区卫生局核定奖金总量编制(核定办法另行制定)。
5、其他工资福利支出。按政策规定编制。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
1、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劳务费、就业补助费、物业管理费、一般日常维修等支出,根据上年单位服务量支出情况和本年度物价趋势和本年度预计工作量编制预算。
2、租赁费(包括办公、业务、宿舍用房,专用通讯网以及专用设备租赁费用)按租赁协议实际支出数预算。
3、药品费支出。根据本年药品收入及药品加成率水平编制预算。
4、专用材料支出。根据上年专用材料支出情况和本年度物价趋势、医疗服务项目的变化和本年度预计工作量编制预算。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1、离、退休费用按区财政统一标准预算。
2、退职费、抚恤金、生活补贴按实际发生数预算。
3、住房公积金按社会保障费基数按法定比例预算。
4、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按区财政规定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