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区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财政经费补助先拨入宝山区社区卫生服务事务中心,再由社区卫生服务事务中心按核定的各单位的预算以及考评情况予以拨款(月度按预算预拨,半年度一次考评清算)。
各镇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镇财政所按预算及宝山区社区卫生服务事务中心考评结果拨款。
第八条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一个专业银行设立两个账户,即:一个为收入账户,本账户只用于核算单位应上缴的收支两条线收入,不得发生任何支出。另一个为单位基本账户,本帐户用于核算单位经核定的各项支出以及各种往来款项。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银行开设上述两个账户前,须报区卫生局和区财政局审核和批复。按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党团、工会、食堂、基本建设等可设立专用账户,其余的银行账户一概予以取消。
第九条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于每月8日前将“收入账户”中的上月收入全额解缴区社区卫生服务事务中心和镇财政所。为方便结算解缴金额以万元为起点,不满万元的暂留在“收入账户”内待下月一并解缴。
第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事务中心和镇财政资金的拨付,在每月 3 日前(节假日顺延)根据经审核的部门预算,以及各单位收入上缴情况,按12个月的平均数直接划入各单位“支出”户。单位因特殊情况急需用款,需经审批后按特事特办的原则处理。
第三章 收支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落实“六位一体”综合卫生服务功能,在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的前提下,加强核算,减少浪费,降低成本,提高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根据部门预算的要求,合理界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出范围(包括医疗支出和药品支出、固定资产维护和小型修购项目、其他支出等),并会同卫生部门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特点,确定支出补偿的项目及标准,使社区卫生服务得到合理、必需的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规定编制收支预算,在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下年度收支预算和编制说明报送社区卫生服务事务中心结算审核科(区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各镇财政所(镇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事务中心结算审核科在对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数据汇总后报区卫生局,经区卫生局和区医保办审核修改后报区财政审批确定各区属单位年度预算,并将对镇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审核意见反馈各镇人民政府,由各镇政府核定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年度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