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及欠薪逃逸的违法行为,劳动监察部门要会同公安等部门严厉查处,积极追讨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涉及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注意处理好由此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农民工权益。
三、积极稳妥地推进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制度,扩大综合保险覆盖面
不断扩大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覆盖面。各街道、镇政府要把综合保险作为落实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重点来抓。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大监察力度,一旦发现用人单位有偷逃综合保险情况的,要立即责令整改,并监督补缴落实情况。对于拒不补缴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也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缴纳综合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单位缴纳综合保险的意识,广泛开展对区内农民工综合保险参保情况的监察,在研究综合保险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综合保险制度,切实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使农民工能依法享受医疗、工伤等各方面的待遇。
四、规范用人行为,做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
进一步完善对农民工的就业服务。加快区外劳力服务中心的建设,逐步扩大为农民工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场所,并免费为农民工和用人单位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咨询、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劳动、工商、公安等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配合,严厉打击以职业中介或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房管部门要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严禁向非法中介出租房屋,从源头上遏制非法中介的存在空间,为农民工在本区就业提供良好的环境。
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加强对用工备案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等重要环节的管理,推动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要积极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发挥作用,监督用工单位与农民工依法订立并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督促合同双方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对于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的单位,要坚决予以打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
要继续严厉打击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依法保护未成年工和女工的权益。对于违法介绍使用童工的单位要依照《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加强农民工的职业培训,提升农民工的职业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