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区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OO七年三月十九日 宝府〔2007〕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和上海市政府《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6]44号文),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本区农民工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城镇化、工业化的进一步发展,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向城市流动的现象将长期存在。解决好农民工问题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和谐社会的建设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做好农民工工作,对于建设“和谐宝山、平安宝山”,保持全区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全区各部门要从宝山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在各项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强化服务、完善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从宝山实际出发,加强管理和服务,切实保障和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监察力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区内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监察力度,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以及最低工资执行情况,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除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发放形式以外,要做到农民工工资发放月结月清。用人单位在工资报酬、劳动条件、工作时间等方面,必须遵循来沪农民工与本市劳动者公平对待、一视同仁的原则。
进一步完善对企业侵犯农民工权益案件的快速查处机制,严厉查处超时加班等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对农民工的“欠薪欠保”问题,要发现一件,处理一件,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报酬权益。对使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行业,要重点规范工资支付行为,逐步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对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不良记录的企业,除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方面进行制约外,对情节严重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还可在依法查处后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