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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宝山区“十一五”期间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宝山区“十一五”期间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宝府〔2007〕2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区环保局拟订的《宝山区“十一五”期间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已经2007年3月5日区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宝山区“十一五”期间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切实强化环境保护工作,实现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上海市下达我区的“十一五”期间总量控制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国家“十一五”发展规划确定,全国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污染物排放总量要在“十五”的基础上减少10%。上海市政府承诺到2010年工业和生活化学需氧量排放削减15%,二氧化硫排放削减26%(在2005年基础上)。各级政府已经以责任书形式进行了任务分解。
  根据我区2005年环境统计现状,2005年COD排放总量为17087吨(不包括宝钢股份和电厂),其中,生活污水COD排放量为占80%以上;2005年宝山城镇污水纳管率为40%。全区二氧化硫排放量为4516吨(不包括宝钢股份和电厂)。
  二、目标任务
  根据市政府与我区签订的“十一五”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到2010年我区城镇污水截污率达到80%,新增工业企业COD排放量控制在800吨以内、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6682吨以内。
  三、指标分配
  详见下表:

  区域“十一五”期间工业和生活化学需氧量(COD)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情况表

行政区

城镇污水纳管率

工业区污水纳管率

工业发展量(吨)

指标分配说明

高境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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