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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监察工作的若干意见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基层监察室(科)的主要职责
  基层监察室(科)是全区开展行政监察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按照全区的统一部署,主要负责本级政府及单位(街道、委、办、局)的行政监察工作,对本级政府及单位(街道、委、办、局)和区监察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履行以下几项职责:
  1、负责监督检查本级政府及单位(街道、委、办、局)的各职能部门和监察对象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廉政建设;
  2、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结合具体的重点项目、重大决策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行政监察,提高行政效率,改善行政管理;
  3、协调有关部门,对本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遵纪守法、勤政廉政的宣传教育;
  4、对在行政监察工作中发现的违纪或违法问题及苗头,及时向本单位行政主管或分管领导和区监察委报告,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对监察对象的举报、控告,初步调查核实行政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维护行政纪律;
  5、加强与纪检、审计、司法等部门在源头预防、信息交流、查信办案、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等方面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情况通报制度,做到相互支持,积极配合;
  6、按照区的统一部署,落实上级监察机关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单位的监察工作计划,确立工作重点,并做好监察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
  7、完成本单位领导和区监察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规范工作程序,实行分级负责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宝山区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统一协调、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行政监察活动,通过规范程序,不断提高监察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1、对需要监察的事项予以立项。区监察委根据市监察委和区政府的要求,对区政府各部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决定、命令情况以及落实市和区的重大事项等应予以立项,重要监察项目报区政府批准,并报市监察委员会备案。各基层监察室(科)根据区监察委和本级政府及单位(街道、委、办、局)的要求,确定立项项目。
  2、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区监察委对重要立项项目要制定下发年度监察工作实施意见,并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基层监察室(科)要制定年度监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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