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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监察工作的若干意见

  (一)依法监察的原则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大力推进行政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进一步明确各级监察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健全工作制度,依法开展行政监察工作。
  (二)服务大局的原则
  要围绕建设和谐社会,服从服务于宝山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结合点,积极有效地开展行政监察工作,发挥行政监察工作在推进宝山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各项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三)优质高效的原则
  要把行政监察工作有效地纳入政府行政工作,并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和落实,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坚持标本兼治,切实解决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增强工作实效,不断提高行政监察工作的整体水平。
  (四)依靠群众的原则
  要密切联系群众,畅通投诉渠道,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依靠群众开展监察工作。要加强监察机构的主导作用,发挥群众监督的基础作用,积极引导和切实提高社会监督的实效。
  (五)惩防并举的原则
  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按照市委、区委的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既要严明政纪和法纪,依法追究违法违纪行为人的责任,提高监察工作的权威性和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又要加强教育,预防在前,构筑思想道德和纪律、法律防线。
  四、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区监察委的主要职责
  宝山区监察委员会是宝山区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受宝山区人民政府和上海市监察委的双重领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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