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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转发区总工会等三部门关于建立我区劳模帮困和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转发区总工会等三部门关于建立我区劳模帮困和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宝府〔2007〕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总工会、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关于建立我区劳模帮困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建立我区劳模帮困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保障困难劳模的基本生活,完善帮困和救助政策体系,促进劳模帮困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和社会化,经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总工会三方协商,结合我区劳模工作实际,特制定我区劳模帮困和救助制度实施意见。
  一、帮困范围
  本区农口劳模及因单位转制、合并、破产、患大重病等造成生活困难需要帮困和救助的劳模。
  二、帮困对象及补助标准
  1、家庭生活困难的劳模:是指因无生活来源、丧失劳动能力、长期患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劳模,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
  2、患大重病的劳模:是指因患大重病(指首次确诊并经过住院治疗后的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和主动脉手术以及严重类风湿关节炎、严重糖尿病等),在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和其他补助以及互助帮困措施后,自负医疗费仍有困难及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劳模。
  补助标准:在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后,对全年医疗费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自负医疗费用部分按80%予以补助,按年度一次性发放。
  3、收入偏低的农口劳模:是指现月收入低于650元(以后随生活水平提高而调整)的农口劳模,其收入低于650元(以后随生活水平提高而调整)的差额部分由区财政补贴。
  4、未参加退休职工住院保障的劳模:是指按现行劳模政策可以参加但由于缺少经费未参加退休职工住院保障的农口劳模,以及部分退休后由于单位参加人数达不到比例未参加退休职工住院保障的城镇劳模,每人每年给予100元的补贴,由各大口工会负责办理。
  5、“三大节日”及平时走访慰问的困难劳模:主要是指区委、区政府领导、区总工会走访慰问的困难劳模,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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