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宝府〔2006〕11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宝山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已经2006年11月14日区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宝山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为切实保障公民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根据《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结合宝山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参加社会保险人员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按
《条例》和《若干规定》执行。
二、未参加社会保险人员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公民,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给予23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二)
《条例》施行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区户籍公民,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给予46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未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由区级政府、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城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支付50%。
三、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补助
(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凭其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死亡,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补助金,其中街道所需经费由区级政府支付,其余由区级政府、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城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支付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