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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实施意见

  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按沪府发〔2006〕12号规定“可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对新认定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的民营企业,按《宝山区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宝府〔2006〕5号)规定,给予发展补贴资金扶持。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国家规定,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鼓励企业申报国家和上海市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对列入国家和市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按宝府〔2006〕5号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对获得国家、市创新(基)资金支持的项目,区科技发展基金按规定给予匹配资助。
  在政府科技投入中安排专门经费,建立“宝山区科技小巨人工程专项资金”,通过扶持和培育,力争在3-5年内塑造出一批具有较多自主知识产权、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价值品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一步提升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并将符合市“科技小巨人”标准的企业向市科委推荐,争取得到市财政的资助。
  五、整合现有资源,推进科技园区建设
  以宝山纳米园、宝山留学人员创业园为主体,筹建上海宝山科技园。以发展新材料为主导产业,辅以生物医药、精细化工、信息技术、先进制造和生产性服务业等产业,并予相应的扶持政策;市有关部门对园区建设有资金扶持的,区财政按要求给予匹配,逐步实现园区科技政策聚焦和科技企业集聚。
  六、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步伐
  对市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实现生产或试生产的,返还相关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切实地做好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各项服务工作,如申报、推荐、按规定减免有关税费等工作。
  七、设立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技术创新的体制和机制,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健全研发机构、培育创新人才,增强自主创新的内在动力和能力,支持企业加强管理创新和创新文化建设,引导企业走创新型发展的道路。对企业用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相关投入,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予以税收减免和返还。对建立技术中心的企业,按《关于宝山区推进技术进步的若干意见》(宝府办〔2005〕52号),给予一次性的资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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