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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十七条 本区公安、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为准予进沪的随军随调家属办理落户等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区有关部门要做好随军随调家属的就业、培训和生活保障工作。
  (一)坚持以市场就业为主导、政府扶持重点对象为辅助、促进就业为基础的原则,为随军随调家属的首次就业创造条件。同时,鼓励随军随调家属通过市场推荐或自主创业等方式实现就业。对驻区部队中的飞行员、潜艇干部、从事潜艇工作满10年的军官或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官或因战因公致残(六级以上)、牺牲等军官的配偶,每年根据市政府下达计划由区安置;对经过培训及两次推荐仍无法实现就业,但本人有就业需求的随军随调家属,给予就业帮助,安排其参加公益性劳动。
  (二)上海市出台的促进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均适用于随军随调家属。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安排专人,为随军随调家属免费开展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为随军随调家属安排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的政策支持和相关信息的帮助;各有关部门要对随军随调家属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创办非正规劳动组织、创业微小型企业给予支持,并按本市有关规定予以优先办理开业指导及小额贷款的担保贴息。
  (三)凡有用工需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优先录(聘)用随军随调家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鼓励企事业单位主动接收军官配偶就业并与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随军随调家属参加本区的人才引进、人才招聘创造各种便利条件,并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随军随调家属。
  (四)对未实现就业的随军随调家属,可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对户口已报入本市的军队随军随调家属军官配偶享受失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社[1999]1号)的规定,予以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救济期满后仍未实现就业且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区民政部门参照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其实施最长不超过一年的生活困难救济。
  (五)对落户宝山后有工作的随军随调家属,所在单位要按照本市规定,及时为他们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等接续手续。对其中年龄偏大,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其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连续工龄)不满15年的,可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社保发[2003]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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