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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七条 各级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要依法及时办理因国防建设需要征用土地及进行项目建设的审批手续。
  第八条 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协助部队管理和保护国防设施,维护营区安全。
  第九条 公路和市政部门要做好通往部队驻地道路的修建和养护工作。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向部队集资、摊派。地方公益事业或建设项目确需部队支持的,必须报经市或区双拥办统一协调安排。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开展科教拥军工作。
  要积极支持驻区部队开展官兵学历教育和人才培养;为部队的科技练兵提供技术指导和器材、设备等方面的帮助;组织拥军志愿者队伍为驻军部队及其官兵服务;对驻区部队的科研立项等给予支持,并将其纳入地方科研成果评比范围。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落实和完善征兵工作责任制,动员和鼓励适龄青年履行征兵义务,并确保兵员质量,完成征兵任务。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方面要高度重视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落实维护国防利益的责任。
  区人武部法律咨询站要为本辖区内涉军案件提供法律援助;区司法局要指导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 对军用机动车辆通过本区域内的公路(含高速公路)、桥梁、隧道、渡口(轮渡)以及在本区域内的各类公共收费性停车场停放,由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政策给予优待。
  第十五条 轻轨、吴淞客运码头等部门坚持设立军人售票窗口,开设军人候车(船)室。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优先购票、优先乘车(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优待。对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乘坐区内公共交通车辆,由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政策给予优待。
  第十六条 本区各类向公众开放的收费观瞻场所对持有效证件的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革命烈士家属实行优待;各类文化和体育场所对上述人员观看电影、演出和体育比赛实行优惠。各类观瞻场所和文化、体育场所需张贴优待、优惠告示,简化接待手续。非国有资本投资经营的观瞻场所和文化、体育场所接待上述人员,可参照本款有关规定办理。
  区政府出资兴建的体育场馆和运动场所,应对部队有计划组织的军事训练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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