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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OO六年六月七日 宝府〔2006〕5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本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本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区的拥军优属工作,增强全民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
  本意见所称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本意见所称随军随调家属,是指驻沪部队军官、高级士官的随军随调配偶。
  第二条 本意见所指的有效证件,是指国务院、中央军委、武警总部、各类军事院校、民政部和省级以上的民政部门制发的证明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依照本意见履行拥军优属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切实保障拥军优属工作得到落实。
  第五条 各级政府和单位要大力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为重要内容的国防教育,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国防建设、维护军政军民团结的良好风尚。
  第六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推进驻沪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意见》(沪府〔2003〕2号)的要求,支持驻沪部队的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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