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经批准的黄浦江两岸总体规划,由区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区浦江办、区房地局编制土地储备计划,经宝山区政府批准,并征求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市浦江办意见后报市房地资源局,纳入上海市土地储备计划。
第十三条 (土地前期开发)
宝山区黄浦江沿岸开发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前期开发,由区土地储备中心征求区浦江办的意见后,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组织实施。土地前期开发具体包括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收购、建筑物拆迁安置、构筑物拆迁安置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十四条 (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
宝山区黄浦江沿岸开发规划范围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按照市、区分工组织建设,其中区属建设的,由区浦江办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有关建设标准委托建设单位进行建设;设施建成后按照分级和属地管理原则,由区浦江办协调落实管理责任单位和部门。
宝山区黄浦江沿岸开发规划范围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竣工验收时,应通知区浦江办参加。
第十五条 (公共环境建设标准)
宝山区黄浦江沿岸开发规划区域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上海市规定的黄浦江两岸公共环境建设标准。根据上海市规定的标准,区浦江办会同区有关部门可以制定本区的黄浦江沿岸公共环境建设标准。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
宝山区黄浦江沿岸开发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出让,由区房地局、区土地储备中心对规划范围内经营性项目土地使用权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出让,具体出让办法按照国家和上海市土地使用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用地控制)
区房地局对黄浦江沿岸规划范围内的存量房地产使用改征用出让和转让补地价的建设项目实行用地变更控制,区房地局在正式受理上述申请前征求区规划局和区浦江办意见。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管理)
宝山区黄浦江沿岸开发规划范围内,建设单位仍然按照一般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程序,由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受理和办理各项手续。
受市规划局委托,区规划局按照受托范围在审批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选址、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前,应征求市、区浦江办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