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黄浦江沿岸的规划应当符合上海市黄浦江两岸总体规划。
宝山区黄浦江沿岸协调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规划局会同区浦江办组织编制。
宝山区黄浦江沿岸协调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以方案征集或方案招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的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的控制性详规应当包括城市设计。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对初步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评议。
第六条 (规划审批和公布)
宝山区黄浦江沿岸协调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局审批。
经批准的宝山区黄浦江沿岸协调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予以公布。
第七条 (规划调整)
宝山区黄浦江沿岸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修改。确需改变规划的,由原组织编制单位提出修改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八条 (规划控制)
宝山区黄浦江沿岸规划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定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报市规划局审批。区规划局受市规划局委托承担宝山区黄浦江沿岸开发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
第九条 (权属调查)
宝山区黄浦江沿岸规划区域内的土地、房屋等权属由区房地局会同区浦江办负责调查,并将初步调查结果交区浦江办备存;由区浦江办负责组织专项工作机构按照初步调查结果进行核实;规划区域内土地、房屋等权属单位应配合区房地局、区浦江办的权属调查工作。
第十条 (开发计划)
宝山区黄浦江沿岸开发规划区域的开发计划由区浦江办会同区房地局、区土地储备中心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
宝山区黄浦江沿岸开发规划范围内土地储备,依据《
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由区政府委托区土地储备中心统一储备,或与市政府委托的土地开发机构联合储备,但市政府委托土地开发机构直接储备的土地除外。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