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黄浦江沿岸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OO六年四月十二日 宝府〔2006〕3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宝山区黄浦江沿岸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3月20日区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黄浦江沿岸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宝山区黄浦江沿岸开发建设的管理,确保开发建设活动规范、有序,依据《
上海市黄浦江两岸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黄浦江两岸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宝山区黄浦江沿岸开发区域范围内的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的开发管理活动。
宝山区黄浦江沿岸开发区域范围是指:宝山区行政管辖区域内逸仙路4000号(上海闸北发电厂)以北、军工路--逸仙路--同济路--泰和路--牡丹江路--淞宝路--塘后路--海江路--宝东路以东、宝杨路以南至长江和黄浦江边的沿江区域,陆域面积359.2公顷,岸线总长10公里。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宝山区黄浦江沿岸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区浦江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宝山区黄浦江沿岸综合开发的组织领导。
宝山区黄浦江沿岸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浦江办)是区浦江开发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宝山区黄浦江沿岸综合开发的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的具体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海市黄浦江两岸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浦江办)的指导。
本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开发管理原则)
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确定的黄浦江两岸功能转换、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按照统一规划、综合平衡、集中管理、分步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宝山区黄浦江沿岸的开发建设。
第五条 (规划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