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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区老年农民养老水平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区老年农民养老水平的通知
(二OO六年四月五日 宝府〔2006〕3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经2006年2月13日区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本区老年农民养老水平从每月每人75元提高到100元。区财政补贴(含市财政补贴)按符合发放条件人数进行计算,罗泾镇每人每月40元,罗店镇每人每月35元,其他镇每人每月20元。具体实施办法仍按宝府办〔2004〕59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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