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宝山区环境保护和环境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06-2008年)的决定
(二OO六年二月八日 宝府〔2006〕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宝山区环境保护和环境建设工作,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经研究,作如下决定:
一、统一认识,多层面充分重视区域环境保护
(一)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区政府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思想,妥善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与加强环境保护的矛盾,克服牺牲环境谋求经济发展的短期行为,实现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区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将环境保护和环境建设放在政府工作的突出位置,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进一步完善宝山区环境保护和环境建设工作协调推进委员会等工作推进机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成员单位为: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吴淞工业区环境保护长效管理机构及宝钢集团等。
(三)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和区政府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把环境保护纳入到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充分调动与发挥相关职能部门在环境保护与环境建设中的作用,认真履行职责,把责任逐一落实到每个基层单位与企业,保证各项环境保护任务的完成。
(四)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力度,面向公众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保护宣教培训工作,提高全社会环保意识,促进政府、企业、公众共同参与环境保护与环境建设,在全区营造和形成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环境文化氛围。
二、分工合作,全方位切实推进环境污染防治
(一)按照宝山区第三轮环境保护与环境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所确定的工作分工,倡导科学治污,重视全民参与,切实推进各项环境污染防治任务。区环保局牵头负责全区大气环境治理与保护、工业污染治理、环保能力建设与社会共同参与工作;区水务局牵头负责全区水环境治理与保护工作;区市容局牵头负责全区固体废弃物治理工作;区农委牵头负责全区农村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工作;各镇、街道、工业园区负责实施区域网格化环境管理整治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