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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的通知

  相关机关对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报请区人民政府协调或者决定。
  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载明。
  第二十条 (起草说明内容)
  向区人民政府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有起草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法律和政策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
  (二)起草过程;
  (三)主要条款的内容、根据和要求;
  (四)听取意见情况以及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
  (五)起草小组人员名单;
  (六)其他应当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签报)
  向区人民政府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经起草单位的领导集体讨论后签报;属联合起草的应经有关单位会签,然后由主办起草单位报区人民政府。
  正式上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连同起草说明,应报送一式五份。
  第二十二条 (报区人民政府送审材料)
  规范性文件草案报请区人民政府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请审核的请示;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包括电子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
  (四)规范性文件草案所依据的上位文件;
  (五)本部门法制机构的初审意见;
  (六)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特别是涉及公共利益、重大事项的有关材料;
  (七)其他有关资料。
  其他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需要起草部门提供有关材料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报请区人民政府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所需材料或缺的,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或者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知起草部门补齐。
  第二十三条 (法律审核)
  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报请审核的材料提出法律审核意见。
  法律审核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
  (三)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
  (四)内容是否与WTO的法律规则相抵触;
  (五)具体规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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