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基金由区集中管理,按镇分立账户。
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转借、挪用、侵占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七条 (基金的解缴)
镇承办机构应将计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资金全额、统筹资金的收支结余额,在规定时间内解缴区农保中心。
第二十八条 (基金的运营)
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在保证正常支付和安全的前提下增值运营,不得进行回收期长、风险性大或者投机性的投资。
第二十九条 (基金的监督管理)
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应严格按照《
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规定执行。区、镇政府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镇承办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按时将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积存以及运营等情况报告市、区劳动保障局,并接受财政、审计和金融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争议处理与处罚
第三十条 (争议处理)
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因缴纳养老保险费发生争议的,以及劳动者或者单位与镇镇承办机构因养老保险问题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区劳动保障局申请协调处理,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核查)
劳动者或单位可以向镇承办机构要求核查个人或者单位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和养老金的支付情况,镇承办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 (滞纳金)
镇承办机构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对逾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按照滞缴天数每天增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滞纳金收入归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十三条 (对单位不缴、漏缴、少缴行为的处罚)
对不缴、漏缴、少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区劳动保障局依法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个人不缴、少缴行为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