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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单位缴费可以选择按月缴纳、按季缴纳或按年缴纳。按年缴纳的,应在每年七月底前交清当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单位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单位在其每月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其工资收入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农林牧副渔业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其所在村村民委员会负责按月计收。
  农村籍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从优待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
  镇承办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设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每年第二季度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结算单》。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内养老保险费的记入)
  个人养老保险费账户中应当记入的养老保险费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每月记入个人账户部分的标准以区统计局公布的本镇上一年度劳动力月平均收入为基数,务农人员以1-2%的比例计入,务工人员按2-4%的比例计入。具体标准由镇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提出意见,报区劳动保障局核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统筹资金)
  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除记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部分外,均为统筹资金。统筹资金用于支付养老金补差,当年征缴的统筹资金支付养老金补差不足时,由镇财政支付,养老金补差的标准由镇政府确定后报区劳动保障局备案。
  第十六条 (计息利率)
  记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储存额,应当按照不低于同期居民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利率计息。
  第十七条 (登记、变更和注销)
  新设立的单位以及单位有分立、合并、破产、被撤销或者招工、退工等情况时,应在一个月内到单位所在地的镇承办机构办理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手续。
  单位转制、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被撤销时,必须优先清偿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八条 (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参保人员因就业情况变化、保险种类变化、户籍变更等,其养老保险关系应转入相应的社会保险机构,并按规定划转资金。确实无法转移的,经本人申请,区农保中心、镇承办机构确定后,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退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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