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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决策机构)
  区政府成立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本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划,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加强对基金运行的指导和监督,研究和决定本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大政策。
  镇政府成立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监督本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研究和决定本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有关事项,接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指导。
  第七条 (主管部门)
  区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监督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养老金的支付和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执行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 (镇承办机构)
  区劳动保障局下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农保中心”),承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支付、基金增值运营等具体业务,指导镇承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镇政府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镇承办机构,负责承办本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事务,执行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事项,接受区农保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九条 (缴费对象)
  凡属于本暂行规定适用范围的个人,年满十八周岁且有劳动收入的,应当按照本暂行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凡属于本暂行规定适用范围的单位,应当按照本暂行规定,向指定的镇承办机构办理单位及其在职人员或者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十条 (个人缴费比例)
  个人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以本镇上一年度劳动力月平均收入为缴费基数,按5%的比例缴纳。
  农村籍义务兵在服役期间,以本区上一年度劳动力月平均收入为缴费基数,按5%的比例缴纳。
  第十一条 (单位缴费比例)
  单位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以上一年度月计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5%的比例缴纳。
  单位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第十二条 (缴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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