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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的竣工决算审计,审计费用采取财政授权建设单位支付,并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三十一条 列入政府审计计划,由区审计局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的,其发生的审计费用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直接支付给区审计局,并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三十二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审价报告,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基建财务、会计制度管理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上海市财政局制定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会计制度的具体规定。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向区财政局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项目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项目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执行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有关财务程序,财政性资金按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预算支出预算到位。
  实行政府采购和资金集中收付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资金集中收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年度审批办法。建设单位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正确编制建设单位管理费预算,经区财政局批准后,据实列支。特殊情况需超过基本建设财务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区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应遵守《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各部门自行实施投资包干责任制的,财政部门不予认可。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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