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统一委派投资监理。
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认为需委派投资监理的,向区财政局提出统一委派要求,由区城投管理中心组织委派。
第二十五条 投资监理单位的选用按《
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确定。在项目前期估算阶段派驻建设单位,直至项目竣工,并协助建设单位完成项目竣工决算、财务决算申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投资监理的委托协议由区城投管理中心、项目主管部门与受委托单位签订,监理费用由财政直接或授权支付,并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二十七条 投资监理单位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审查报告,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并对一般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实行集中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委托审计的招投标和审计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由区审计局组织实施,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委托实施审计。
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经区审计局批准后,可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将审计报告抄送区审计局备案。
第三十条 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社会中介机构的选用按《
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确定。
由区审计局组织实施的竣工决算审计,区审计局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确定受委托单位,委托协议由区审计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审计费用由财政直接或授权支付,并计入项目建设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