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支付应按预算、计划、合同、进度管理的规定办理。凡委派投资监理的项目,支付建设资金时须经投资监理审核。
第二十条 根据区财政局批准的资金来源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中财政性资金由区财政局在每月初划入建设专户;政府融资资金由区城投公司在月初解交建设专户;其他资金由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及时归集,并在月初解交建设专户。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经批准的资金计划范围内,根据项目进度,应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征地及动迁费用、建筑安装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及其他费用,经投资监理审核后,由建设单位开具建设零余额帐户付款凭证,向代理银行办理结算。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建设资金集中收支管理中的主要责任:
区财政局负责建设单位项目帐户的开户管理;负责建设单位的预算、资金计划的审批;负责财政性资金的划拨、调度、银行信贷资金的落实、政府债务的控制;选择代理银行、协调代理银行与建设单位之间的资金清算;委派投资监理;其他相关事项。由区城投管理中心负责实施。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建设单位资金计划的审核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的管理;负责对建设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管理;其他相关事项。
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投资计划及建设内容使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编制年度资金计划及月度资金计划;负责与代理银行支付款项的核对工作;负责自筹资金、配套资金、市拨专项等资金的归集及解交工作;其他相关事项。
代理银行负责建设专户及建设单位建设零余额帐户的开设;负责审核建设单位的支付凭证,并办理结算;负责各帐户的对帐工作;负责编制相关的支付报表;负责提供政府融资的循环贷款信贷;其他相关事项。
委派的投资监理负责建设项目概预算、投资计划及资金计划的审核工作;负责项目建设资金支付的审核工作;负责投资控制及资金监管相关的管理;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监理的集中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投资监理统一委派、统一管理的集中管理制度。由区城投管理中心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委派投资监理;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