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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对年度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批准后新增加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商区计委、区财政局,报区政府批准后,追加预算。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和计划的执行

  第十四条 经区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预算,由区财政局下达给建设单位、区城投公司,并抄送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区城投公司根据核定的支出预算和资金来源预算,按项目实施情况执行。
  第十五条 资金来源预算的执行。由区财政局将资金来源预算下达给建设单位和区城投公司,承担资金来源预算的区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预算,将各类资金及时足额解交区财政局开设的宝山区财政建设资金专户(以下简称建设专户)。区财政局应将当年政府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按计划划入建设专户。代表区政府与市有关单位签订配套和补贴资金协议的区有关单位,应负责资金及时划入建设专户。区有关单位应及时将应交的自筹资金解交建设专户。区城投公司应将确定的政府融资资金及时解交建设专户。
  第十六条 资金支出预算的执行。由区财政局将项目支出预算和建设资金计划下达给建设单位。各建设单位根据项目预算、年度资金计划、项目进度按时编制月度资金使用计划,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核准后下达给建设单位,并抄送项目主管部门及代理银行。建设单位按项目完成情况,经投资监理审核,通过区财政局采用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方式,拨付供应商和责任单位。建设单位的建设管理费通过经批准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帐户支出。区财政局应按政府还本付息支出预算将还本付息资金及时划入区城投公司帐户,区城投公司应严格执行还本付息计划及时归还本息。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集中收付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由区财政局开设建设专户,用于归集和划拨、支付项目建设资金,并与政府融资资金综合使用,充分发挥资金效率、效益。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开设的建设资金零余额帐户(以下简称建设零余额帐户)须经区财政局批准,区财政局开设的建设专户与建设单位建设零余额帐户统一清算。
  建设单位的建设管理费帐户(用于收入过渡、建设管理费收支)开设也须经区财政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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