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率、效益,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采购行为。政府投资项目中有关设备采购和由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项目前期评审、投资监理、委托审计等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
第八条 政府设立(或授权)的代建制单位,是指宝山区重大工程建设指挥部、宝山区重点基建工程建设指挥部、宝山区绿化工程建设指挥部等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和计划编制
第九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编制制度。
第十条 区各委、办、局根据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宝山区社会发展计划和市有关职能部门下达的重大工程要求,提出项目实施计划和要求,由区计委编制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并组织专家评审后,商区财政局确定项目资金来源组成后,上报区政府,经区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预算。
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评审由区计委组织开展,实施评审的社会中介机构需经公开招标确定;委托协议由区计委签订,评审费用由区财政直接或授权支付,计入项目成本。
第十一条 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先竣工、后续建、再新建”的原则;资金来源预算的编制必须坚持“先预算内、后预算外,先自有资金,后政府负债”的原则。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预算编制包括指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由区有关单位根据区计委批准的投资项目,按项目实施进度,编制年度支出预算和配套资金、自筹资金到位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报区财政局。由区城投公司根据政府资金安排和银行贷款到期情况,编制年度还本付息支出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区财政局根据汇总的项目支出预算、还本付息预算、区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安排、政府土地收益、政府融资,以及市配套、市补贴资金和项目自筹资金来源进度等,编制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和资金计划。
第十三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一经批准,由区计委、区财政局分别将项目投资计划和投资预算下达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预算执行。
凡项目执行中确需超预算的,需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区政府请示,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项目投资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