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政府融资资金,包括国债专项、银行信贷等资金;
(六)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市政府各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补贴本区的建设资金等。
第四条 为加强政府债务管理、防止金融风险、确保区财政收支平衡,本区非经营性公益投资项目的融资资金,实行“政府一个口子负债,一个口子还本付息”的办法,项目单位及其政府主管部门均不得负债建设。
经营性和具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需融资的,由项目政府主管部门商上海市宝山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后,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由项目单位负债并负责还本付息。
第五条 宝山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计委)负责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方案,审批和上报政府投资项目;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控制;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和督查。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会计管理和监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预算的编制、审核和建设资金的集中归集、集中拨付;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监理、财务监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基建财务、会计制度管理和监督。受区财政局委托,由上海市宝山区城乡建设投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城投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宝山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区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管理。
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政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检查、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抓好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与投资控制,并对建设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管;对建设项目的自筹资金、配套资金、市拨补贴资金等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归集和解交。
上海宝山城乡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城投公司)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融资载体,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政府负债项目的资金、财务管理。
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政府设立的代建制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投资计划及建设内容,负责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与投资控制等具体管理工作;根据批准的投资计划及建设内容使用政府项目建设资金;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按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自筹资金、配套资金、市拨专项等资金的归集及解交,并接受财政、审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区财政局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项目概算、项目年度预算,经审核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