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宝府〔2005〕10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7月11日区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予印发,自2005年8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精神,为进一步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规范管理的要求,项目建设实行“投资预算核定、资金集中收支、监理统一委派”的办法,归集财政性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政府负债规模,达到财政性建设资金的综合平衡。根据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上海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建设资金建设的公益性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含市重大项目前期配套)、社会事业、绿化、环保、农业、水利等项目,以及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改、扩建项目和大、中修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度的,按有关规定管理。
市、区配套投资由市有关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市、区、镇配套投资由镇有关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二)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包括教育附加、财随事转、费随事转等资金;
(四)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包括政府土地收益、土地出让金、区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中自筹用于基本建设资金等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