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蚀、腐蚀、锈蚀和陈旧的设施,应当及时维护和修复。
第二十一条(特殊期间的安全管理)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在潮汛、台风或者暴雨期间,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确保设施安全。
遇重大节庆或者重大活动的需要,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应当按照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根据区市容管理局的安排,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第四章 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
第二十二条(定期检测)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2年的,设置人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区市容管理局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对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
区市容管理局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一定的比例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抽检。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市容管理局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设置人逾期未整修或者未拆除的,区市容管理局可以强制拆除。
第二十三条(安全检测内容)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安全检测的内容包括:
(一)钢结构检测;
(二)基础地脚螺栓检测;
(三)钢结构防腐检测;
(四)电气防雷安全检测;
(五)根据规定需要进行的其他安全检测。
第二十四条(整改措施)
设置单位对经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五条(安全检测备案制度)
户外广告设施定期安全检测的结果由检测单位提供,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应将检测结果报区市容管理局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给国家、法人和公民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