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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2005)

  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蚀、腐蚀、锈蚀和陈旧的设施,应当及时维护和修复。
  第二十一条(特殊期间的安全管理)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在潮汛、台风或者暴雨期间,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确保设施安全。
  遇重大节庆或者重大活动的需要,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应当按照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根据区市容管理局的安排,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第四章 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

  第二十二条(定期检测)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2年的,设置人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区市容管理局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对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
  区市容管理局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一定的比例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抽检。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市容管理局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设置人逾期未整修或者未拆除的,区市容管理局可以强制拆除。
  第二十三条(安全检测内容)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安全检测的内容包括:
  (一)钢结构检测;
  (二)基础地脚螺栓检测;
  (三)钢结构防腐检测;
  (四)电气防雷安全检测;
  (五)根据规定需要进行的其他安全检测。
  第二十四条(整改措施)
  设置单位对经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五条(安全检测备案制度)
  户外广告设施定期安全检测的结果由检测单位提供,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应将检测结果报区市容管理局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给国家、法人和公民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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