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成交确认书)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公司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买受人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价款后,持缴款凭证和成交确认书,依照《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手续。
第十五条(使用权期限)
买受人取得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公共阵地使用权有效期限一般为3年,电子显示牌(屏)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自签署成交确认书之日起60日后起算。使用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参加拍卖重新取得使用权。
第十六条(公共阵地使用权转让)
买受人可以依法转让其取得的公共阵地使用权,并凭双方达成的书面转让协议向区市容管理局备案。
受让人应当按照拍卖方案规定的要求使用公共阵地和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七条(拍卖所得费用)
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所得在扣除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全部上缴区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市容整治等工作。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施维护保养
第十八条(责任主体)
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由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维护保养标准)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牢固和安全:
(一)设施无明显积尘积垢,无污蚀、腐蚀、锈蚀和陈旧等情形;
(二)设施无残缺、破损,图案、文字无残缺、破损、脱落,无严重褪色,灯光无显示不全等情形;
(三)设施无松弛、摇动、脱落等情形。
第二十条(维护保养规定)
户外广告设施可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一)单独设置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户外广告设施每月至少清洗保养一次,其他户外广告设施每年进行一次维护保养;
(二)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