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规划管理局、工商宝山分局、区市容管理局逾期不提出审查意见或者不作出审批决定的,视为同意。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公共阵地拍卖
第六条(公共阵地使用权的出让)
本区范围内公共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通称为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方式出让。
第七条(公共阵地规划)
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前应当由规划管理部门进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公共阵地规划的组织编制。
第八条(拍卖活动规范)
拍卖公司、竞买人、买受人在拍卖活动中,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
第九条(拍卖委托)
户外广告设施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由区市容管理局委托依法设立的拍卖公司进行。
第十条(拍卖方案)
委托拍卖前,区市容管理局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公共阵地规划编制拍卖方案,明确下列拍卖事项:
(一)竞买人资格要求,以及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规定的保证金额度;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的数量、使用期限;
(四)每处户外广告设施的体量、形态、色彩、灯光、材料等;
(五)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拍卖公告)
拍卖公司应当于拍卖前7日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拍卖公告。
第十二条(竞买人规定)
参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公共阵地使用权出让拍卖的,应当具 有合法的广告经营资格。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拍卖公司提出竞买申请,参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公共阵地使用权出让拍卖会。
申请参加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竞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保证金;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