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本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市容审核、维护保养与安全检测的监督管理、公共阵地拍卖的组织实施。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本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经营资质审核和广告内容登记及其监督管理。
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建设审核及其监督管理。
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负责本区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
区市政、公路、绿化、公安、公用、房地、财政、物价、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四条 (设置与管理原则)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宝山区域总体规划、道路市容景观规划和户外广告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以及公共阵地依法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审批程序)
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应当向区市容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区市容管理局应当自收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建设的有关材料书面征求区规划管理局的意见;将户外广告拟发布内容的有关材料书面征求工商宝山分局的意见。区规划管理局、工商宝山分局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区市容管理局;区市容管理局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受理申请后,区规划管理局、工商宝山分局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告知区市容管理局;审查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区市容管理局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区规划管理局、工商宝山分局审查同意的,区市容管理局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经区规划管理局或者工商宝山分局审查不同意的,区市容管理局应当立即将区规划管理局、工商宝山分局的审查意见及其理由送达申请人。
经区市容管理局审批同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区规划管理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向工商宝山分局申领《户外广告登记证》。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区规划管理局、工商宝山分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