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规划管理局、工商宝山分局、区市容管理局逾期不提出审查意见或者不作出审批决定的,视为同意。”
二、删去《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十七条第二款“通过拍卖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公共阵地使用权的,可以适当减免市容整治费”。
三、《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改为:
“第二十二条 (定期检测)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2年的,设置人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区市容管理局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对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
区市容管理局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一定的比例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抽检。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市容管理局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设置人逾期未整修或者未拆除的,区市容管理局可以强制拆除。”
四、《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改为:
“第二十八条 (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宝山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