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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2005)

  区规划管理局、工商宝山分局、区市容管理局逾期不提出审查意见或者不作出审批决定的,视为同意。”
  二、删去《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十七条第二款“通过拍卖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公共阵地使用权的,可以适当减免市容整治费”。
  三、《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改为:
  “第二十二条 (定期检测)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2年的,设置人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区市容管理局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对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
  区市容管理局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一定的比例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抽检。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市容管理局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设置人逾期未整修或者未拆除的,区市容管理局可以强制拆除。”
  四、《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改为:
  “第二十八条 (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宝山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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