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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2005)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宝府〔2005〕8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宝山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已经2005年6月14日区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宝山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意见
  (经2005年6月14日区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上海市政府2004年12月15日发布并于2005年4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宝山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宝府[2004]16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具体修订意见如下:
  一、《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五条关于审批程序的规定改为:
  “第五条(审批程序)
  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应当向区市容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区市容管理局应当自收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建设的有关材料书面征求区规划管理局的意见;将户外广告拟发布内容的有关材料书面征求工商宝山分局的意见。区规划管理局、工商宝山分局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区市容管理局;区市容管理局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受理申请后,区规划管理局、工商宝山分局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告知区市容管理局;审查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区市容管理局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区规划管理局、工商宝山分局审查同意的,区市容管理局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经区规划管理局或者工商宝山分局审查不同意的,区市容管理局应当立即将区规划管理局、工商宝山分局的审查意见及其理由送达申请人。
  经区市容管理局审批同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区规划管理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向工商宝山分局申领《户外广告登记证》。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区规划管理局、工商宝山分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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