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区经委负责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申请单位的受理并负责组织、审理和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须递交的相关资料
(一)项目申报表(加盖企业公章)。
(二)获得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的证书及其复印件。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须提供经国家工商部门评定的证书及其复印件;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的,须提供上海市工商部门的评定证书及其复印件;获得上海市名牌产品的,须提供上海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评定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的,须提供国家相关认定部门和经市、区经委等相关部门的认定意见。
(四)其他所须的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受理与审批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民营企业,均可向注册所在地的主管单位(镇、街道、工业园区或经济发展公司)提出申请,由所在地的镇、街道、工业园区或经济发展公司提出推荐意见,报区经委受理;联系电话:56849352。
(二)区经委接到申请后,会同区科委、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确认和评审。
(三)经确认和评审合格的,由区经委报送分管区长。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经批准后,由区财政局负责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四)民营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经预审未被受理的,文件、证书原件及时退还企业,复印件由区经委建档保存。
第十七条 申报和确认的期限
(一)专项资金的实施自获得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二)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和受理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0月31日。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实施的过程,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区经委负责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请受理,并会区科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日常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帐户管理与审核资金拨付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提供真实、可靠可查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