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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三章 扶持方式、标准

  第七条 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名牌发展战略。
  (一)凡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被认定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三)产品被评为上海市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八条 扶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对获得上市公司资格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50万元。
  第九条 培育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对本《管理办法》颁发之日起被认定的高新技术的民营企业、企业建立的技术中心,经国家、市、区有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给予发展补贴资金扶持。
  (一)对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
  (二)对获得上海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
  (三)对取得国家级认定的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50万元。
  (四)对取得上海市级认定的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30万元。
  (五)对取得宝山区级认定的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20万元。
  第十条 扶持民营企业参与由区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参加的全国性和上海市级的展览会、博览会、展销会,所涉及的摊位费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一条 开发新产品,被列入国家新产品项目,经专家、权威部门认定,给予一次奖励10万元;列入市级新产品项目,经专家、权威部门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四章 扶持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民营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必须注册在本区内,并在本区内生产经营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经工商部门当年年检合格的民营企业。
  (二)从事特殊行业以及相关行业经营的,必须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
  (三)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信用记录良好,遵纪守法、依法纳税。
  (四)获得各项成果的,必须有相应权威部门的确认材料和证件。

第五章 申请受理与审批

  第十三条 符合专项资金扶持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按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经注册所在地的镇、街道、工业园区或经济发展公司推荐,向区经委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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