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修订)(发布日期:2006年1月16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1日)废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宝府〔2005〕8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宝山区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5年4月5日区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予印发,自2005年6月30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宝山区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教兴市”主战略要求,促进宝山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依据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宝府〔2003〕125号)精神,特制定《宝山区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扶持奖励的对象为:注册并在本区域内生产经营的民营企业。
第三条 区经委、区财政局是负责本区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来源及规模:由区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并暂定三年,专项资金的当年结余可结转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为:发展奖励资金和发展补贴资金两种支持方式,奖励资金和扶持发展资金的额度根据不同情况,结合受理项目资金需求规模,通过一定形式予以总量控制,审核确定。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名牌发展战略;鼓励民营企业开发新产品。
(二)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培育高新技术民营企业;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加各种博览会、展览会、展销会。
(三)对同一项目,区有关部门有类似政策享受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从高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