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承担或实施单位向区环保局提交使用专项资金的书面申请,并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应包括:项目的目的、技术路线、投资概算、申请金额及用途、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已按其他有关规定得到投资、补助或者奖励的,不再享受环保专项资金的投资、奖励、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第七条 (投资、奖励、补助的标准)
列入环保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计划并获立项申请批准的项目,可根据项目的直接投资额、环境效益等综合因素,按以下原则核定具体项目实施后的投资、补助、奖励的额度:
(一)属于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第(五)项 国务院与市政府规定的其它污染防治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可给予项目直接投资额30%以下的一次性拨款补助或者适当的贷款贴息;
(二)属于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第(三)项污染防治新技术和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可给予项目直接投资额20%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三)属于第四条第二款第(四)项环境管理能力建设与研发项目,可由专项资金投资。
第八条 (项目实施)
项目承担或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的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
第九条 (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或实施单位应当向区环保局提交书面验收申请,由区环保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项目验收,重点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验收。
第十条 (资金下达)
项目通过验收后,区财政局会同区环保局审核确定专项资金下拨金额,并下拨至项目承担或实施单位。
由政府直接投资的环境保护项目在项目确立后可以先期下拨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监督)
区财政局和区环保局依各自职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区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项目因故撤消或终止,由项目实施或承担单位向区环保局提交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撤消或终止。区环保局通知财政局停止项目拨款。项目实施或承担单位对项目进行清理,并将已拨未用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如数上缴拨款的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