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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1、对严重污染环境的限期治理项目;
  2、重点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及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建设;
  3、重点污染源污染事故预警系统建设项目;
  4、市民反映强烈,严重扰民的污染源治理项目;
  5、为消除污染而实施关、停、并、转、迁的项目;
  6、位于居民生活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区等重点保护区域内的污染源治理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1、列入区政府环境综合整治的治理项目;
  2、经市政府及区政府批准的有关环境功能区创建活动等环境保护项目,主要包括创建“基本无燃煤区”和“无燃煤区”、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环境保护模范城区、环境优美乡镇(村)、绿色小区等;
  3、区域性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其配套项目,包括区域性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项目、污水纳管工程、集中供热等项目;
  4、区域性生态保护示范项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和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1、“三废”综合利用项目;
  2、对解决区域或行业污染具有典型意义的污染源治理项目或示范工程;
  3、污染防治新技术和清洁生产工艺的研发、推广应用及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革新和改造项目;
  (四)环境管理能力建设与研发项目
  1、环境保护管理能力建设项目,包括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环境监督管理所需的技术引进和装备更新等项目;
  2、对重点污染源进行实时管理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3、为揭示和解决区域环境保护管理疑难问题而进行的相关科研、开发项目;
  4、成片开发建设项目的环保技术审查;
  5、鼓励和促进区域内各单位环境保护能力提高的有关项目。
  (五)国务院与市政府规定的其它污染防治项目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计划制定)
  区环保局于当年第四季度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次年环境保护工作重点,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计划草案;区财政局会同区环保局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草案及专家评估意见,确定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下一年度使用计划,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需要调整时,由区环保局提出调整方案,区财政局确定。
  第六条 (立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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