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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OO五年六月八日 宝府〔2005〕7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宝山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4月5日区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予印发,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宝山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治理,提高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及《上海市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沪财建[2004]204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宝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本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本区征收的排污费,包括原宝山区环保贷款基金取消后回笼的资金;
  (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下拨的用于环境保护的专项补助资金;
  (三)区级财政安排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四)自然人、法人及社会组织的用于环境保护事业的捐赠。
  第三条 (管理机构与职责)
  专项资金由区环保局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区环保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和论证;根据实际情况提请区财政局进行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的中期调整;受理项目使用专项资金的立项申请;审核使用专项资金用于项目的投资、奖励、拨款补助、贷款贴息;组织对项目使用专项资金的进度检查、效果验收和效益评估。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筹措;审核和确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中期调整;审定专项资金用于项目的投资、奖励、拨款补助、贷款贴息;参与对项目使用专项资金的验收和效益评估;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使用原则及范围)
  专项资金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坚持“计划统筹、突出重点、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
  专项资金用于对本区污染防治、提高环境质量的有关项目的投资、奖励、拨款补助、贷款贴息。主要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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