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政府行政强制拆迁审批程序意见的通知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宝府〔2005〕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区政府行政强制拆迁审批程序的意见》已经2005年4月5日区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自2005年5月8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关于区政府行政强制拆迁审批程序的意见
为保障本区域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05〕7号)精神,严格遵守拆迁工作的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加强区政府行政强制拆迁审批程序,特制定本意见。
一、法律依据
(一)《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二)《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
二十五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未完成搬迁的,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或者由区、县房地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的,应当提前通知当事人。
二、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区房地局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受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7、市、区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